起因

一个思想实验,假如有两个人 A 和 B,他们个发了一条微博,内容如下:

A:X的歌唱的太烂了。 B:X是小三上位。

两条微博都达到了关于谣言的阅读、回复和转发数。

第二天,北京警方发布微博,内容如下:

#情况通报# 针对近期网络所传谣言,公安机关已经受理X的报案,案件正在调查中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。

现在 A、B 都比较害怕,怕被抓,我觉得警方发布这条消息是有问题的,因为

1、如果 A、B 言论在法律意义上都不是谣言,那么警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能侵犯了 A、B 的自由 —— 免于恐惧的自由;

2、如果其中一人是谣言,那么侵犯了另一人的免于恐惧的自由;

3、如果都是谣言,那假如还有 C、D、E、F ... 如何判断?

和一个朋友讨论了一下,他倾向于警方没问题,我倾向于有问题,再延伸一下,假如后来认定 A 不是谣言,但是 A 的邻居看到了北京警方的这条微博, 觉得是,然后对 A 施加了压力,叫 A 去自首,结果 A 跳楼了,那 A 的邻居有没有问题?

这种思想实验都比较极端,可我觉得还是有点意义的,后来看了一下罗翔的一些视频,比如:

骂一个人是穷逼,构成侮辱或诽谤罪吗?

A、B 之所以感到害怕,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,他们要是懂法律,可能就不会有害怕这种情绪,而是经过自己的判断,判断出自己犯法/没犯法, 如果换成是我,我可能会先害怕一下,然后学习一下法律,我的判断是 A 没犯法,B 可能在犯法的边缘徘徊,因为“小三”这个词涉嫌侮辱,这里可以参考关于 “笑贫不笑娼”的那条视频,法律如果是公众良善初衷的话,“贫”就不是对人的侮辱,但“娼”就是。

可问题是,如果 Y 真的是在婚内出轨,对象为 X ,假如 C 说 “X 是 Y 婚内出轨的对象”,同样达到了关于谣言的阅读、回复和转发数, 那 C 违法吗?需不需要判定 Y 是不是在婚内出轨,警方要不要调查,还是只需要根据报案人的感受判定,如果调查了, 需不需要在警方后续通告中说明?名人的婚内出轨算是名人的隐私吗?公安机关向全民发布名人的谣言报案受理通告,有没有法律依据? 假如我也收到了谣言威胁,去报案,公安机关会不会也发一则通告出来说接到了我的报案呢?法律和公权力面前,我和名人平等吗?

一个问题引出了很多问题,即使这些问题我现在没有答案,但我还是觉得,公权力使用要小心谨慎,我朴素的认为对于公民个人权利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, 对于公权力“法无授权即禁止”,不知道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的授权机制是什么?这种震慑算不算是普法教育?

想法

对所谓的“瓜”也不怎么care,偏见就是“某些圈子都是一丘之貉”,“明星”这种东西本来就是“生命不能承受之重”,把其他人放在那个地方,不一定能好多少, 我比较关注的是“吃瓜”和“反吃瓜”的过程中,公共空间内,关于法律的需要学习和值得商榷的地方。

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还有很多正在完善的地方,有很多不是非常清楚的地带,比起这些,更应该关注的是政府发布的一系列“指导、条例”等, 各地有很多很明显有违上位法的地方规定,但在执行层面很多部门包括民众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,更有甚者,在出现争议时直接以“按规定来的”为由做辩护, 可问题是你的规定本来就是违法的,中国当代史上这样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,也曾经给国家造成很大伤害,任何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,败坏是必然的, 法治观念离深入人心还有很长的路。

普法教育可能不仅仅要震慑,说“定了,这违法,那违法“,更应该对公民权利和立法过程作出详细的解读和普及。如此, 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才能在面对公权力时更加坦然。所以我觉得罗翔老师在 B 站的工作确实挺有意义的,把法律变成大家都能懂的语言。

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力,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腐败不但是腐败了社会, 还腐败了自己,甚至自己的家庭,违法不仅违法者会受到惩罚,社会和国家也有损失。好在我们还有“君子慎独”这样的千古经典。

很长时间以来,中国社会的建立基础可能源于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,这句话在熟人社会是有可能成立的,但可能会导致我们很多观念都跟现代(陌生人)社会格格不入, 比如合同意识,隐私保护等方面,最典型的莫过于“我又没犯罪,所以不怕你看我通信记录”或者“朋友之间就不用立规矩了”,很多时候明明双方都是好意, 最后变成了互害,现代西方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“人性不可靠”这个基本观念之上的,随着我们社会的变化,这种矛盾只会越来越突出。在复杂局面下, 有时候需要我们灵活切换这两种思维。我经常和我爹争论某些事情,争论的最后我发现其实是关于“人性本善还是本恶”的不同认识。

假如你从来没有见过或者从来不认识狼这种生物,当你第一次在野外遇到它时,即使你觉得它有很大可能是对人无害的, 你的第一选择也应该是保持距离或者把它打死,因为你可能无法承受判断失误的代价,现代社会下,不仅是陌生人,你的朋友、家人甚至你自己,都有可能是那头狼。

最近看到有种说法,形容中国立法过程,叫“扩权的法如排山倒海,保障的法如抽丝剥茧”,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。还有一些很经典的案例,这里我只提供关键字,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看看,李庄案、郭利案、孙志刚事件等等,都是对中国法治影响比较大的案例。

回到标题的问题“如何合法吃瓜”,我的回答可能是“不吃瓜”,毕竟法律是社会的最低要求,“吃瓜”本来就是一种无聊的行为。不过你要是想吃的话,建议先学学法律。